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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記者 周萍英
《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如何誕生的?內容設置有何講究?楚天都市報記者采訪了省人大相關負責人。
前后歷時一年八個月 將推動農業全面發展
2018年4月,習總書記視察湖北,對湖北提出了“四個切實”的殷殷囑托,明確要求湖北切實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黨中央2018年一號文件《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也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明確要求強化鄉村振興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會經濟法規處副處長陳超介紹,我省是農業大省,《條例》的制定順應時代發展和湖北實際情況。相關立法工作從2018年6月開始啟動。2019年9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一審,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2020年1月初,省人大將該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整個過程歷時一年零八個月。
據了解,《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省級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未來將引領、推動、規范和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在全省貫徹實施,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
修改涉及59條204處 始終以人民為中心
“《條例》共11章77條,代表大會期間代表提出意見建議共計1206條,對其中59個條款204處進行了修改。”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經濟法規處處長孫愛萍介紹。
11個章節77條是如何劃分的?孫愛萍解釋,《條例》按照黨中央關于鄉村振興“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設置條例章節,將“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作為具體實施路徑融入其中,形成了《條例》的現有框架。
記者從省人大相關人士處看到一份修改過程稿,顯示第一章第六條增加了“尊重鄉村居民意愿”內容。“雖然只有8個字,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并貫穿始終。”孫愛萍說。
她拿起《條例》向記者介紹,第3條明確“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第11條提出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征求鄉村居民意見;第25條提出,保障小農戶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第32條也提出,建立以鄉村居民為主體、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和管護長效機制……
為何在2020年初這個時間節點制定《條例》?省人大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能更好地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有機銜接,及早謀劃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的工作思路,最終實現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鄉村居民福祉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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