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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楊柳、石磊)“沒想到‘開錯車’要付出這么大的代價,今后一定嚴格依法依規駕駛!”近日,羅田法院審結一起因“準駕車型不符”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既保障了受害者合法權益,也為存在“跨級”駕駛行為的司機敲響警鐘。
2023年11月,司機王某駕駛中型自卸貨車與丁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會車時發生碰撞,事故致丁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丁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由于無力承擔高額治療費用,丁某在與王某及事故車輛承保公司協商無果后,向羅田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保險公司提出抗辯,指出王某所持駕駛證為C3E,準駕車型為低速載貨汽車或普通二輪摩托車,而事故發生時,其駕駛的中型自卸貨車需持有B2駕駛證,屬于典型的“準駕車型不符”情況。保險公司強調,公司對保險相關條款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因此不應承擔交強險及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羅田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在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情形中,若存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符合“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所以,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且有權在賠償后向王某行使追償權。此外,由于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已對商業險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其拒賠商業險的主張不成立。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丁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98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500000元,兩項合計6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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