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謝易)“提供的是對公賬戶,應該不是詐騙”——這是不少人的常見認知。對公賬戶因其開立要求嚴格,天然具備較高可信度。然而,向對公賬戶轉賬真的萬無一失嗎?!事實絕非如此。
近日,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檢察院就辦理了一起詐騙分子利用對公賬戶詐騙、洗錢的案件。出售對公賬戶的被告人文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同時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2024年底,文某某從網上得知:只需用身份證注冊公司、提供對公賬戶,即可換取1.5萬元“好處費”。手頭拮據的他迅速聯系上家,按指示前往新疆庫爾勒。在那里,他注冊了新手機號、辦理營業執照、開設對公賬戶,所有費用由上家承擔,還額外獲得“跑腿費”。
?盡管意識到事有蹊蹺,但“錢太好賺了”的念頭讓文某某鋌而走險。辦理完畢后,他將包含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印章、財務章、私章、結算銀行卡、U盾、手機卡、身份證復印件(俗稱“八件套”)在內的全套賬戶材料悉數交出,非法獲利2萬余元。殊不知,這套賬戶旋即成為詐騙分子洗錢的“中轉站”。
2024年12月,鄂州市華容區李女士報警稱,她在某“炒股平臺”投入3萬元后無法提現。經查,李女士此前被網絡視頻引誘關注所謂“炒股公眾號”,跟隨操作初期確有“盈利”,但當要求提現時,平臺卻以繳納手續費為由,誘使其向多個對公賬戶轉賬。其中,就包括文某某出售的賬戶。該賬戶在短短一月內接收不明資金流水竟高達40余萬元!
今年5月,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文某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即出售對公賬戶),情節嚴重,經審理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說法:
出租、出借、買賣銀行卡或對公賬戶涉嫌違法犯罪,不能抱有不勞而獲的僥幸心理,為了貪圖小利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要提高個人法律意識,妥善保管好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網銀U盾、對公賬戶等,如發現有買賣電話卡、銀行卡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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