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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訊(記者袁超一 通訊員馬麗 唐婭)為了追求異性,以各種名義給對方轉賬40萬元,最終追求失敗,這些錢款如何定性?應不應該退還?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因戀愛贈與款項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阿坤與小翠(均為化名)因生意往來漸漸熟悉,并成為朋友。兩人都是離異,阿坤想追求小翠,從2022年起,他開始通過微信轉賬向小翠表達心意。其中部分轉賬小翠沒有接收,包括“1314元”等含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小翠還曾兩次試圖退還共計6萬元,阿坤也沒有收回。
2023年9月,小翠以投資入股需要資金為由,向阿坤借款20萬元。至2024年底,阿坤累計向小翠轉賬40萬元。
最終,小翠沒有應允阿坤的追求,并多次承諾會歸還款項。
今年2月,阿坤發現小翠與他人親近,一氣之下要求小翠立即還款或補寫借條。小翠拒絕了這一要求,阿坤向猇亭區人民法院起訴追債。
庭審中,小翠辯稱,除20萬元借款外,其余均為阿坤自愿贈與。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款項性質的認定。首先,雙方均認可的20萬元銀行轉賬及小翠明確表示“先用一下,一會兒轉回去”的1萬元微信轉賬,應認定為借款。其次,小翠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諾還款,結合轉賬記錄,可認定其余大部分微信轉賬也是借款,但需扣除具有特殊含義的“1314元”。至于小翠試圖退還的6萬元,若為借款,按常理阿坤應該接收,但實際上他沒有接收,故視為贈與。
最終,法院認定借貸金額為34萬元,判決小翠限期償還。
承辦法官指出,金錢無法購買真情,將大額財物作為“感情投資”,一旦關系破裂,往往面臨“人財兩失”的窘境。大額轉賬的法律性質是普通贈與、附條件贈與還是借款,需結合具體情景、轉賬目的、雙方合意等綜合判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提供借款時成立,但需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類似“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若無明確借款約定,易被認定為贈與;即使部分款項可能追回,轉賬方也需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訴訟過程耗費心力,且結果難料。為避免糾紛,大額借款應簽訂書面借條,明確金額、用途、還款時間等要素;日常轉賬也建議備注款項性質,保留完整的溝通記錄和轉賬憑證。一旦發生爭議,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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