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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下午,在黃岡中院第六審判法庭,由市中院黨組書記、院長肖笛擔任審判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官書云出庭支持公訴,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馮某涉嫌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被告人聞某龍涉嫌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被告人殷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該案同步在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了直播,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在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間,先后在浠水縣人民醫院、紫禁城酒店等地,多次向翟某某(已判刑)、游某某、楊某某(已判刑)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計45.03克。2018年12月8日,經被告人馮某與上線何某(綽號“楊哥”,另案處理)聯系,被告人馮某、聞某龍相約去荊州市沙市區購買毒品,交易完成后,馮某從所購毒品中拿出數克甲基苯丙胺、1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送給聞某某。被告人殷某得知馮某購買毒品,仍按照事先約定趕至黃鄂高速禹王收費站,并為馮某查探公安機關設卡查車情況,后在禹王收費站三人一起被公安機關抓獲,從車內一黑色雙肩包起獲疑似甲基苯丙胺4包共3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4包共2237.22克,總凈重5737.22克;從馮某隨身攜帶黑色提包起獲疑似甲基苯丙胺1小包1.3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顆共1.39克,總凈重2.72克;從殷某身上及車內挎包中起獲甲基苯丙胺4包共7.9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小袋共0.41克,總凈重8.34克。2018年11月,被告人馮某委托聞某龍幫其購買槍支,經馮某同意聞某龍前往團風驗槍,后以8000元的價格從吳某處購買仿“64式”手槍1支、子彈2顆,并收取馮某購槍款10000元。
庭審前,肖笛院長仔細翻閱卷宗,認真研判案情,擬定庭審提綱,并組織召開了庭前會議,就相關程序性問題及部分犯罪事實、量刑情節、非法證據排除等達成一致意見,為開庭做好充足準備工作。庭審中,嚴格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三項規程”為指引,嚴格把控庭審流程、嫻熟駕馭庭審、有序引導控辯雙方發表意見,對庭前會議中達成一致的內容予以簡化,并引導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開展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效確保了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質證認證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整個庭審過程,規范有序、節奏緊湊、層次分明、重點突出,體現出了合議庭較高的庭審駕馭能力。本案經庭審查明事實后,將綜合案件情況擇期宣判。
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羅剛帶領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市人大代表、政法代表,法檢分管刑事審判工作領導、相關科室負責人、新聞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近親屬共200余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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