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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蘭奇)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能否獲得法院認可?若逾期未還款,質押財產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又是否合法有效?近日,黃梅法院五祖法庭辦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就上述問題作出了詳細解答。
蔡某與程某系朋友關系。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蔡某提出短期借款,并承諾給予一定的資金占用費。隨后二人便簽訂了《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蔡某向程某出借資金20000元,資金占用期間,程某需每月支付700元的資金占用費,若逾期未還款不超過3天,則需支付10%的違約金;若逾期超過3天,則程某的車輛所有權將直接歸蔡某所有。借款到期后,程某未能履約,蔡某訴至法院主張權利。
在處理本起民間借貸糾紛時,承辦法官始終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在保護債權人合法債權的同時,也防止債務人因不合理的合同條款陷入債務困境。調解中,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對雙方進行釋法析理,既指出了合同條款的違法性,又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最終,程某依照法定標準當場履行完欠款及利息,蔡某也隨即撤回起訴,雙方握手言和。
該案的成功化解,不僅消弭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更以生動的司法實踐向社會公眾普及了民間借貸的法律知識,傳遞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治信號。當事人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前,務必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慎重審查約定合同條款,避免因法律認知不足而陷入糾紛。只有在法律框架內開展借貸活動,才能真正實現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場秩序。
法官提醒:合同中“逾期還款則車輛所有權歸蔡某”的約定,屬于典型的無效流質條款。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條款明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物權法定以及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明確規定。擔保物權的設立目的是保障債權實現,而非直接獲取擔保物所有權。
若允許此類條款存在,可能導致擔保人在急需資金的困境下,被迫接受顯失公平的條件,最終喪失擔保物所有權。法律明確禁止流質條款,要求擔保物權的實現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即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對所得價款進行清償,確保擔保物價值得到合理評估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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