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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王貴生 黃帥)男子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安機關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6月10日,廣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將危險駕駛人李某某送廣水市看守所執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5年4月17日13時5分許,家住廣水市余店鎮、35歲的李某某駕駛鄂SJM7XX面包車行至328省道吳店派出所路段處時,在此聯合開展查酒駕統一行動的蔡河交警中隊和吳店派出所民警例行對其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酒精含量為166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廣水市某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82.34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隨著醉駕入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司機酒后抱僥幸心理駕駛機動車上路。此案件的判決,再次向社會傳遞了法律對危險駕駛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對此,廣水公安交警望廣大機動車駕駛人以案為鑒,別醉酒駕駛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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