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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百九十五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廢止涉及優化營商環境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1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7月30日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經對現行有效的省本級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北省信息化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刪去第四十條。
(三)將條例中的“廣播電影電視”修改為“廣播電視”。
二、對《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工商營業執照”修改為“營業執照”。
(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核定”修改為“備案”。
(三)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公路征費稽查站”修改為“公路超限檢測站”。
(四)將條例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管理”。
三、對《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監察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
(二)刪去第十二條中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同時,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報送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款。
(四)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五)將條例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四、對《湖北省郵政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工商注冊登記”修改為“營業執照”。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快遞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快遞運單。快遞運單應當在顯著位置注明企業賠償責任等影響用戶權益的內容,并符合法律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
(三)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快遞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四)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10日內答復用戶”修改為“7日內答復用戶”,將第三款中的“15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復處理結果”修改為“10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答復處理結果”。
(五)將條例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五、對《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對清真食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管。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報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刪去第四十三條。
六、對《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建筑節能新材料和新產品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可以制定企業標準。”
(二)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節能材料推廣應用制度,鼓勵建筑工程使用節能材料。”
(三)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
(四)將條例中的“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七、對《湖北省林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六條中的“林權證”修改為“不動產權證書”。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審核手續,應當提交國家規定的文件和資料。”
(三)刪去第二十三條。
(四)將條例中的“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修改為“審核”。
八、對《湖北省消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依法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并建檔備查”。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屬于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未提供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屬于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置有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從業條件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測和維修。”
(五)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六)刪去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
(七)將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審核”修改為“審查”,刪去第二項中的“審批”。
(八)將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十條第四款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將第二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刪去“按照各自職責”;將第十二條第三款中的“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修改為“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消防救援機構”;將第六十三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將條例中的其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消防隊”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
九、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二條。
(二)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單獨設置廣告會計賬簿,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
(三)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者建筑物的,修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征得場地、建筑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并就場地費或者建筑物占用費協商一致。”
(四)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化妝品”。
(五)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依法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將第二款中的“監察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
十、對《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七條。
十一、對《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六條中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競價處置”修改為“應當依法公開競價處置”。
十二、對《湖北省僑屬企業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二)將條例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十三、對《湖北省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三)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四)將條例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十四、對《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條中的“食用農產品的銷售除外”修改為“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除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將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或者提請核實下列材料”修改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實以下信息”。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中的“復印件”。
十五、廢止《湖北省植物保護條例》
十六、廢止《湖北省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
十七、廢止《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
十八、廢止《湖北省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此外,相關法規的法律責任中“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
相關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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