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陳木子)一騎紅塵妃子笑,無人知是荔枝來。《長安的荔枝》中,李善德為保鮮荔枝“跑瘦數十匹快馬”,而千年后的今天,一名榴蓮商卻因臺風導致泰國榴蓮在運輸中腐爛,面臨百萬違約索賠。當古代“荔枝極限運輸”遇上現代“榴蓮臺風劫”,保鮮與天災的博弈從未停止。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臺風致貨船延誤,導致榴蓮高溫發酵變質,買賣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案件經過
2023年盛夏,某水果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簽下水果進口大單,約定從泰國進口14柜價值約900余萬元的泰國金枕榴蓮。8月底,當其中兩柜滿載榴蓮的貨輪即將靠近廣州時,某貿易公司得知臺風即將登陸,立即通過微信告知某水果公司:明天受臺風影響,會封港,船靠港日期會受影響。
然而,預警未能阻止貨物在途的命運。臺風“蘇拉”肆虐港口,最終導致貨船延誤。9月初,貨柜歷經波折抵港,水果公司雖然在《收貨確認單》上蓋章簽收,但開箱景象令人窒息——榴蓮大面積霉變、炸口、長毛,兩柜“水果之王”幾乎全損。
面對該情況,水果公司拒絕簽收后續抵達的3柜榴蓮。因鮮榴蓮保鮮期短、市場價格波動大,為減少損失,某貿易公司依合同約定,委托第三方代為銷售剩余3柜榴蓮,沖抵應付賬款。
2023年9月,雙方經協商簽署《待付賬款確認單》,確認某水果公司仍應支付賬款260余萬元,包括2柜受臺風影響榴蓮的尾款和剩余3柜自行銷售產生的差價。然而直至貿易公司起訴,該款項仍未支付。
某貿易公司認為,依照合約,貨物一經買方簽收確認,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需在簽收后七日內付清尾款。某水果公司在已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支付貨款,構成違約。
某水果公司則辯稱,臺風暴雨造成的貨損風險應該由貿易公司承擔,簽收不代表認可質量,且對方私自處分貨物,雙方后續已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待付賬款確認單》只是附件,自身無付款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貿易公司與水果公司簽訂的《貨物銷售框架合同》及三份《貨物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某水果公司提出簽署《待付賬款確認單》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結合在案證據及庭審表述,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雙方簽署的《待付賬款確認單》明確某水果公司欠款260余萬元。扣除某貿易公司為減少損失而自行處置部分貨物的所得款項后,某水果公司仍拖欠貨款207余萬元。某水果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構成根本違約。
2024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某水果公司向某貿易公司支付貨款207余萬元。某水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4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配圖:假如李善德運榴蓮。通訊員供圖
當《長安的荔枝》里“加急的飛騎”化作今日“涌進窗的風”,生鮮自由仍需要法律與技術的雙軌護航。這樁看似普通的合同糾紛,借熱播劇之鏡,照見了生鮮物流千年未竟的戰爭——無論時光如何流轉、科學如何進步,敬畏自然、敬畏契約仍是永恒課題。
《長安的荔枝》中,荔枝的采買、保鮮、運輸、處分等,雖有律令,但從根本上系基于封建王朝皇權的權力運行。李善德、魚常侍等主辦人,對將新鮮荔枝運輸到長安以博取“妃子笑”的各自環節,有極大的自主性及隨意性。
而本案中,對生鮮貨物的運輸、保存、簽收及遇到不可抗力情形時產生的貨損及處置等方面,均通過合同約定予以確定,受到現代民法典保護,所涉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亦受民法典的調整。換句話來說,不管關于涉案貨損風險與簽收責任的認可,還是當事人自行處置貨物合法性的審查,以及當事人關于和解協議抗辯的采納,均應符合民法典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
李善德若在世,或許會拍拍榴蓮商的肩膀:“兄臺,當年我面對荔枝腐壞,可是要掉腦袋的……如今你們至少還能上法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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