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依平、楊迎)當論文被拒的挫敗感淹沒學術理想時,你是否也期待過“大神改稿包過”的救命稻草?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這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揭開了論文潤色服務背后的行業暗礁——所謂的“學術大牛承諾”竟是精心設計的法律陷阱!當科研焦慮遇上商業騙局,這場知識付費的羅生門里究竟藏著多少不為人知的秘密?
2023年6月,楊某在網上聯系某電子公司表示想找一位“博士水平”的老師修改論文,楊某向某電子公司提出論文修改的具體要求,該公司表示同意,告知楊某博士水平修改論文的價格為4000元,并表示會免費修改到楊某滿意為止。
隨后楊某通過某電子公司發送的淘寶平臺鏈接,進入某軟件工作室的淘寶店鋪,下單了店鋪商品“ppt 制作代做美化修改工作設計”。
楊某通過支付寶支付4000元,并將論文初稿發給對方,后楊某收到工作室發送的修改版論文,發現修改的論文水平無法達成預期效果,且存在大量字詞和標點的基礎性錯誤,楊某以某工作室修改水平與所承諾不符為由,拒絕其繼續修改并要求退款。工作室拒絕了楊某的退款請求,楊某遂將某電子公司和某軟件工作室訴至法院。
武漢東湖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論文修改系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必備環節,論文修改能力也是期刊發表的必備能力之一,案涉論文的修改不限于論文格式、言語表達等形式修改,更涉及論文內容等實質性修改,楊某和某電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擾亂了正常社會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楊某和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之間的服務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楊某主張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楊某要求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全額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楊某與某電子公司、某軟件工作室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之規定依法予以調整,僅支持部分退費。
【法官說法】
當前,網絡平臺上以“論文輔導”“碩博團隊”“包過盲審”“職稱評定”為宣傳點的機構激增,實際提供論文代寫、修改服務的現象頻發,此類服務打著“潤色優化”的幌子,實則為學術不端行為提供溫床,部分代改機構與數據造假、抄襲洗稿等黑色產業鏈掛鉤,導致學術成果失真,影響科技創新生態。
司法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處理,更是通過法治手段重塑學術倫理的關鍵舉措,通過司法權威樹立學術紅線,保障其他學生通過正當努力獲得評價的公平環境,對構建誠信社會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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